2014年1月28日 星期二

旅遊警示燈怎麼停看聽

最近的旅遊新聞大概都集中在烏克蘭與泰國國內的抗議活動吧。幾天前外交部也把曼谷的警示燈提升為"橙色"。其實不管是紅衫軍或黃衫軍,就一個外國人的我們來說都應該要給予尊重,人民有表達自己理念的權利,這就是民主的表現吧。

但是當外交部一發佈旅遊警示燈時,就開始有許多人陸續來電詢問現在泰國的狀況,以及旅費的問題,畢竟旅遊是買個期待,期待一個美好旅程的開始。可惜沒有人可以預知在三兩個月之後會發生甚麼人或大自然的變異,況且程度的輕重每個人的見地也不相同,因此,2004年時政府便訂定了一個"旅遊警示燈"的分級制度,一開始只有三級黃色、橙色跟紅色,後來在2009年時再多分一級最輕微的"灰色"。


▲燈號由灰色的"輕度"到紅色的"嚴重"判定,都是由外交部來認定,第二行區塊的文字是外交部網站上給每個地區所下的定義。但是仔細看看,到最嚴重的"紅燈"都還只是以"不宜前往",並沒有限制性的字眼出現。也就是說,燈號是燈號,要不要去還是要看個人的選擇,就好比屬於紅燈的埃及,目前仍然有團前往,人面獅身像前遊客依舊是絡繹不絕。


從區域分佈來看,歐洲及北美多是灰色;中東、非洲跟東南亞的諸小島是屬於橙、紅色比較危險的地方。同時可以發現,危險程度越高的地方,多半時候會標示出那個國家的那個行政地區,例如這次變成橙色的就會特別寫出"泰國曼谷及周邊"。也請大家不要懷疑,想想當年紅衫軍佔領總統府前凱道的情景,大家還是可以去東區逛街、華納看電影更別說去墾丁衝浪曬太陽。泰國很大,抗議的群眾在曼谷(至少還沒遍地開花...)

就因為遊客、旅行社對事情的認定都不相同,即便是灰色的歐洲鐵路罷工事件等等也都會有人說那兒危險不要參加了。於是在國外(團體)旅遊定型化契約中便有了
第28條 (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簡單說,政府有權利強制旅行社不能出團及航空公司不能飛往某地,例如之前台灣漁民被菲律賓射殺的事件。但在政府沒有任何的公告前,旅客還是沒有辦法自行解除契約,也就是說:我不要去了,請把錢退還給我。還好,每次到了橙色燈號時,觀光局就會會同品保的人員討論是否適用這第28條的內容,也就是客人如果想要退貨,只要扣除已經付出去的代辦費、規費等費用後,其餘的就退給旅客。雖然有這樣的彈性,但仍有許多灰色空間,就好比"旺季時的包機",橙色地區航空公司評估後照飛,旅行社早早就把費用付給航空公司,這時是要算已支付的必要費用? 還是算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施?

其實旅行社不想也不願意跟客人關係搞壞,因此多數的時候,還是會將費用退還,除非是像剛剛說的"包機",賠本生意沒人做,所以一開始旅行社就會告知這是不是包機,是包機就有可能在取消時沒收已經付出去的訂金。

這幾年大家都在嫌團體旅遊不好,但若是遇到旅遊地區突然變燈,那自由行的人,就只能看航空公司的決定。旅行社這時就幫不了忙。如果是航空公司搭配的機+酒...一樣~~請洽航空公司網站或客服人員。比方說,以下是華航精緻旅遊針對這次曼谷橙色警戒的處理方式
1). 凡 2014.01.24(含) 以前開票,且出發日在 2014.02.15之前者:
     - 旅客取消或延後行程:免收飯店罰金(no show除外)及退票手續費。 
2). 凡2014.01.27(含) 以前已進入保證住房且出發日在 2014.02.15前,尚未開票者:
     - 旅客取消或延後訂房:免收飯店罰金。 
3). NO SHOW (當天沒出現在機場者)
     - 因地面服務已事先安排完成,因此仍需依規定收取罰金。

大象說:
看過外交部的燈號訊息之後,會發現有很多想不到的地方出現在對不上的燈號區,好比北韓,感覺那是個封閉有危險的地方,卻只落在"橙色"。但也有很多人去,新聞聽來有很多疫情的地方,好比中國,卻沒有顯示任何燈號。這樣的認知落差很多時候需要消費者冷靜的判斷是否是新聞太過於誇張、還是旅行社刻意不說、還是預計前往的地方跟事發地的相對遠距離等。畢竟買一個愉快地期待是大家所希望的。

外交部領事局 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